員工將公司發的饅頭帶回家,卻被通報盜竊!法院判了

爲避免浪費,一員工經常將公司發的饅頭帶回家。公司認爲,其行爲構成盜竊並公開通告。之後,該員工以侵犯其名譽權爲由將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

2021年3月,張某在公司食堂從事後勤工作,負責炒菜、做飯等。公司有300多名員工,提供早餐和午餐。早餐爲每人兩個饅頭/包子,一份米粥。

2023年12月,人事部門在公司公告欄張貼通告:“食堂職工張某多次盜竊公司饅頭,違反管理規定,現予公開通報。”張某認爲,他並無盜竊行爲,該通告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便起訴至江蘇省海安市法院,要求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損失費5000元。

庭審中,公司表示,通過調取近一個月的監控,發現張某上班時常空手而來,下班時卻拎着塑料袋,常裝滿包子、饅頭,監控也拍到張某從食堂冰箱拿饅頭。公司認爲,張某從事食堂工作,監守自盜,違反管理制度,其通報行爲符合公司規定。

張某則辯稱,自己並無盜竊行爲。張某表示,他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麪食,但公司每天早餐會發饅頭,有時一些同事也會將吃不完的饅頭送給他,丟棄了可惜,所以他常將饅頭等放到冰箱,攢到一定數量後帶給家人食用。

海安法院一審認爲,公司在通告中載明,張某於2023年11月至12月發生5次侵佔、偷盜公司財物的行爲,應對公告內容的客觀真實負舉證責任。據公司提供的監控視頻,張某雖有拎袋子出廠,但張某解釋,自己帶的是吃剩的饅頭或帶回去清洗的工作服。法院認爲,張某的解釋符合常理,是普通勞動者勤儉質樸的體現,公司在未對張某攜帶物品進行調查覈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張某存在偷盜公司財物行爲的情況下,僅憑監控錄像就認定張某侵佔、偷盜公司財物有失公允,張貼不實通告的行爲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

海安法院認爲,公司在公示欄張貼不實通告且持續一週左右,有一定的傳播性和影響力,造成張某的社會評價不當降低,給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帶來困擾。公司在對張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同時,應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綜合考慮公司侵權行爲、主觀過錯程度及給張某造成的負面影響等,酌定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告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

今年6月19日,南通市中級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