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資助少女6000元!揪「滾牀單」88次 淫男這麼說讓法官怒了

高男與少女發生88次性行爲,還辯稱每月資助少女家6000元,法官認定他無悔意。(示意圖/shutterstock)

花蓮一名高姓男子,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3月26日爲止,以每週約1次的頻率,在住處以不違反13歲少女的意願下,發生性行爲共計40次。直到少女家人發現才東窗事發,高男當時簽下保證書,保證不再與少女見面、連絡。

但高男在110年11月某日少女滿14歲後,直到111年5月15日爲止,仍以每週約2次的頻率,同樣在自家與少女發生性行爲共計48次。少女父母驚覺高男竟然持續犯行,憤而提告。

法官審酌,吳男未尊重少女身體自主權,爲滿足自己之性慾,利用少女年歲甚輕、智慮尚淺,對少女爲性交行爲,已對少女造成身心及性觀念發展上有嚴重傷害。

吳男在少女家人發現後,不知反省、檢討,繼續與少女發生性行爲共48次,持續戕害身心及人格健全發展,對少女將來一生之影響既深且遠。

吳男在準備程序時辯稱,我一個月會拿6000元幫助少女她們家,那幾年少女家中的食衣住行,都是由我支付的,她的家人也會向我借錢。我知道,我跟少女發生性行爲不對,我知道會出事,但少女跟我發生性行爲後,「可以睡得很安穩,還會講很好的夢話」,因爲她在家沒有辦法好好睡覺。

法官認,吳男犯後仍理直氣壯,不認自己所爲有何不當,難認有悔悟之心;另外,吳男自111年7月後,未繼續依照保證書的約定,給付賠償金額,也未與少女及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未完全彌補少女之損失。

法官日前判決,高男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共40罪,各處刑3年2月;又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共48罪,各處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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