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新光醫院解僱 名醫江守山提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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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醫江守山7年前從新光醫院被迫離職,他提起確認僱傭存在的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江假造44名病患病歷、開立檢查醫囑江男已違反醫師法等規定情節重大,醫院可以終止僱傭契約,判江守山敗訴。可上訴。

主張,他從1992年起受僱於新光醫院擔任專任主治醫師不料院方在2013年10月3日通知他,依院內醫師醫療品質審議小組會議決議,要求他在3日內自動請辭,逾期將終止與他的聘約關係

他認爲,自己沒有院方指控爲44位病患看診,卻製作病歷、開立檢查醫囑,違反醫師法的情事,且院內的會議程序有重大瑕疵,顯然無效,終止僱傭契約也不符比例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請求法院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高院認爲,江的助理用任職在江所經營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4位員工健保卡進行集體掛號,江守山明知44位病患多數人實際上未至他的門診就診,竟分別製作該44名病患之病歷、開立檢查醫囑,已違反醫師法規定。

合議庭表示,江守山的行爲將導致健保資源無端浪費,並可能使新光醫院遭全民健康保險局停約或受罰鍰處分,其違反醫師法等規定之情節重大,院方可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且未違反比例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