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性侵9年後提告「不想背一輩子」國道收費員告老前輩
▲國道收費員遭性侵,9年後提告。此爲示意圖。(圖/記者黃克翔攝)
國道女收費員阿玉(化名),2008年間與同事聚餐時,因不勝酒力醉倒,竟遭同席間的父執輩鄭姓同事帶到員工宿舍房間內,親吻撫胸,還摸下體。阿玉遭性侵後,隱忍9年,在社工、醫師鼓勵下,「不想背一輩子」而挺身提告。一審將同事判刑4年半,上訴二審後,高院改判刑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08年11月間,當年30歲的阿玉到楊梅收費站找程姓女同事,2人一起在職工餐廳用餐,這時收費站大阿玉20歲的鄭男加入,3人一同吃飯喝高粱酒,後來食物吃光,程女因此先離席去買滷味,鄭男見有機可乘,把喝到爛醉的阿玉拉到後方的宿舍。除了親吻外,還撫胸、摸下體,阿玉雖然知道被侵犯,但無力抵抗,被鄭男性侵得逞。
事發後,因國道收費員圈子小,阿玉擔心被性侵後,工作不保,因此隱忍不發。但心中陰影不斷作祟,阿玉因此求助精神科醫師,嚴重到甚至住院、試圖自殺。收費站廢除後,阿玉已經不需要擔心同事的眼光,再加上醫師、社工均鼓勵她站出來,因此阿玉在2017年間,向國道警察局提告性侵,鄭男遭到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鄭男否認性侵,辯稱當時兩情相悅,是阿玉在意識清醒狀態下自願與他親熱;鄭男還說,自己當天因爲喝酒,最後不舉,才因此作罷。但一審法院根據阿玉的就醫紀錄,認定鄭男確實違反阿玉意願而性侵得逞,依「乘機性交罪」重判4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發現當時阿玉雖然驗傷,但卻未保留DNA;另外阿玉也不記得被性侵的過程。因此高院根據僅存的客觀證據,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不認定鄭男成立「乘機性交罪」,改認定鄭男構成「乘機猥褻罪」。考量他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仍避重就輕之態度,且未能與阿玉達成和解,高院因此改判他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