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警下班行車糾紛追逐逼撞山 犯傷害罪判刑6月

邱姓員警下班與張男行車糾紛,雙方高速追逐,且邱員從後方撞擊導致張男撞山受傷,邱員依傷害罪判刑6月、張男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處拘役55天,都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時任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源泉派出所的43歲邱姓員警於民國112年5月21日下班時間,與64歲張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雙方追逐至南投縣名間鄉員集路,2車碰撞釀2人都受傷,事後互告傷害、毀損等罪,行政責任部分,邱員遭記1大過,連帶所長記過1次、分局長申誡2次。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邱員、張男明知山路蜿蜒曲折,本應在車道內依速限行駛,但被告邱員、張男卻駕車高速行駛,也不時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逆向行車,足認被告2人妨害公衆往來安全。

另外,邱員爲攔停張男車輛,除案發初期駕車擋在張男車前,也在追逐過程從後追撞張男車輛,導致張男失控撞山,邱員觸犯刑法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傷害罪、強制罪、毀損罪,邱員1行爲同時觸犯4罪,從重依傷害罪論斷處理;張男則犯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

南投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邱員當天沿名間鄉員集路行駛,因不滿張男駕車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竟基於妨害自由、傷害、毀損、公共危險等犯意,故意逆向行駛至張男車輛左方及前方急減速致張男被迫煞車。

檢方指出,張男趁邱員報警時返回駕車,邱員立即駕車追逐後方,2車基於公共危險犯意以時速100公里以上速度狂飆,並多次逆向行駛,期間不乏其他往來車輛,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邱員多次駕車撞擊張男車輛後方,最後導致張男撞山壁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