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退役軍人可享受稅收優惠(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11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季幸作的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劉季幸說,有的常委委員建議,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在本法中對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作出明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規定:國家注重發揮退役軍人在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活動中的積極作用。機關、羣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先進事蹟的宣傳,通過製作公益廣告、創作主題文藝作品等方式,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和退役軍人敬業奉獻精神。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企業事業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保障退役軍人的勞動權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爲,這是符合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建議增加規定:有關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轉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
劉季幸說,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應當體現擁軍優屬的優良傳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爲軍人和家屬排憂解難。符合條件的軍官和軍士退出現役時,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調隨遷。
草案二審稿對軍士和義務兵退役時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的退役軍人,不應限於退出現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規定:軍人退出現役,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
草案二審稿對企業招用退役軍人規定了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招用退役軍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的主體範圍不應僅限於企業,還應包括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爲: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符合國家規定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