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元配告小三敗訴 法官見解惹議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ingimage
馮姓女子主張,丈夫與李姓女子交往,李多次裸露胸部與丈夫視訊,雙方多次赴汽車旅館性交,她身心重創、精神受極大痛苦,對李求償精神撫慰金八十萬元;李抗辯,她被灌醉帶到汽車旅館性侵,隔天馮的丈夫道歉約看電影,她深信對方單身才交往,被謊言矇蔽。
賴姓女子主張,丈夫與謝姓女子交往,多次出遊拍攝摟腰、擁抱及親吻等親密照片,丈夫以「寶貝」稱呼謝,雙方互傳「想你」、「愛你」,「會陪着你」等手機訊息,她身心痛苦,焦慮到就醫,對謝求償諮商費、精神撫慰金等一百萬元;謝稱,被賴的丈夫矇騙單身,得知對方已婚即分手。
中院駁回馮求償。判決指出,性自主決定權是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每人都可依自己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爲,得消極拒絕,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與滿足權利;民法未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就算從婚姻制度推論貞操權,位階也低於憲法保障性自主權。
法官認定,重婚比婚外性行爲嚴重,但立法者並不認爲重婚違反善良風俗,因此對婚姻干擾強度低於重婚的婚外性行爲,未違反善良風俗,約會、談戀愛、傳親密簡訊、出遊、合照、摟抱、摟腰、親吻及愛撫,更無違背善良風俗可言。
另外,這名法官也以民法未規定配偶間貞操義務、貞操權低於憲法保障性自主權等理由,判賴敗訴。
律師陳清怡說,配偶本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幸福,和第三者就算沒發生性行爲,若超過一般正常男女交往相處,元配均可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憲法對配偶權保障,也是婚姻制度共同圓滿忠誠生活的核心概念;法官以「重婚比婚外性行爲更嚴重」,推論與配偶以外之人性行爲是個人性自主權行使,理由令人費解,對人民權利行使與保障不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