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戳大腿!狠父虐殺3歲繼女「喂毒埋屍樹下」 更三審判17年10月

▲4歲女童遭繼父施暴,還被喂毒致死,高院更三審宣判,主嫌陳男改判17年10月,可上訴。(圖/資料照片)

記者遊瓊華/臺中報導

南投男子陳威嘉長期虐待同居女友的3歲女兒,只因女童尿牀、哭鬧,竟然連續3次餵食女童FM2毒品致死,之後還將女童埋屍樹下想要毀跡滅證。臺中高分院今天更三審宣判,改判陳威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7年10月,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陳威嘉與彭姓女友交往後,陳經常與女童單獨相處,但陳在2010年經,竟有長達5個月的時間對女童施暴,包括毆打甲童,造成他頭部骨折、顱內出血,以及臉部和前胸多處擦傷和撕裂傷,女童還因此住院近2周纔出院。此外,陳男還用竹筷、針戳刺女童的大腿,持木板及鐵尺、鞋拔毆打女童,甚至不顧女童眼睛受傷,用膠帶纏繞女童的頭部和眼睛數圈,還要求女童以俗稱「趴拱橋」的方式罰站。

判決書中提到,陳男因爲不滿女童吵鬧和尿牀,竟然3次餵食FM2毒品,傷痕累累的女童因體內累積的FM2濃度過高,109年6月7日下午呼吸功能受損而窒息死亡,沒想到陳男擔心東窗事發,竟將女童屍體帶到南投縣名間鄉一處樹下毀屍滅跡。

檢方偵辦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等罪嫌將陳男起訴,一審陳威嘉遭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遺棄屍體、對未成年施用毒品等罪,改判15年5月,今天更三審被判處17年10月徒刑。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臺中高分院更一審宣判,陳男改判17年6月;更二審依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及發育因而致人於死罪,改判16年6月;今日高院撤銷原判決,改判陳威嘉犯有傷害致人於死罪,有期徒刑17年10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