餵毒竹籤戳腿又膠帶繞頭虐死女童 更三審認不宜輕縱改判17年10月

南投縣男子陳威嘉在4年前照顧女友的3歲女兒時,以尿褲子、說謊等理由毆打施虐,餵食女童安非他命、FM2致死後埋屍,陳一度被判處無期徒刑,更三審今天宣判,改判17年10月徒刑,更三審指出,陳犯後否認犯行,還以「溺水」誤導調查方向,犯後態度不佳,「不宜輕縱」,因此撤銷前審判決,改判17年10月,仍可上訴。

更三審今天由審判長法官陳慧珊、陪席法官葉明鬆、受命法官石馨文組成的合議庭宣判。合議庭指出,陳威嘉否認有犯行,但確有傷害、凌虐及餵食少量FM2給女童,導致女童體內血液中累積之FM2濃度過高,造成抑制呼吸功能,因而窒息死亡等情,已據相關證人及鑑定人證述屬實,核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罪證明確,從重依兒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刑。

更三審審酌,陳有多項毒品前科,素行不佳,無視案發時年僅3歲女童,身心發展未臻成熟,對女童無故或動輒以管教爲由,予以傷害、凌虐,使女童飽受傷害、凌虐之苦,嚴重妨害身心健全發育。也明知毒品對幼童危害,還以不詳之方式使年幼不知抵抗女童,施用毒品FM2,致女童因毒品作用而窒息身亡嚴重後果,釀成悲劇,所生危害已屬無法彌補。

更三審指出,陳行爲嚴重偏差,被警查獲後,蓄意捏造女童「死於溺水」,故意誤導檢警偵辦方向,否認傷害、凌虐女童及餵食毒品犯行,未能徹底反省自己錯誤,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不宜輕縱」,衡酌陳犯下此案動機等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17年10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南投縣男子陳威嘉與彭姓女子是男女朋友關係,陳有機會單獨照顧彭女的3歲女兒,2020年2月至6月間,涉嫌以管教、說謊、尿褲子等理由,以持木板、鞋跋與不詳物品毆打,女童曾被打到顱內出血,住院2周纔出院。

陳還會要求女童「趴拱橋」罰站、以封箱膠帶纏繞女童的頭部、眼部數圈、以拿針纏黏竹筷製成尖狀物戳刺打腿、餵食FM2與安非他命等方式施虐,女童被虐死後,還把女童埋屍在南投縣名間鄉一棵樹下。

2020年9月3日才被警方查獲,一審認定陳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對兒童故意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則認定,陳涉犯過失致死、遺棄屍體、對未成年施用毒品罪,改判15年5月。

更一審則依成年人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罪,改判17年6月。

更二審去年宣判,認定陳無殺人不確定故意,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16年6月,最高法院再發回更三審後,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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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男子陳威嘉涉在2020年間虐死女友的3歲女兒,更三審今宣判,判陳17年10月徒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