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專欄-勞資雙方應留意簽約獎金返還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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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網羅優秀人才,增加企業競爭力,企業往往須提出好的誘因及透過各項不同管道招募人才,又爲使人才願意離開前服務公司,有些企業甚至會提供特殊的任用條件作爲誘因,例如支付一筆高額簽約獎金(Signing Bonus或Sign on Bonus)方式,來吸引人才加入。

所謂簽約獎金,是基於優秀人才往往是衆家企業競相爭奪的對象,但有時礙於公司薪資架構的限制,無法破例支付高於其等級及資歷應有之薪資,或爲補償優秀人才因提前離開服務公司而損失之分紅或久任獎金…等,會以支付簽約獎金的方式吸引人才。但爲確保企業先行支付的簽約獎金能達到留住人才預期效果,企業通常會加註離職違約金條款,約定倘若任職未滿一定期限,當事人則應全額歸還或按比例歸還該獎金。

然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26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爲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基於薪資必須全額一次給付原則,即使員工提前離職未完成保證服務年限而負有賠償責任,但因員工對於約定內容有爭執,僱主就不能任意由員工薪資中扣抵賠償,必須依循司法途徑(例如調解、支付命令等程序)解決。若僱主任意由薪資中扣抵賠償,有可能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規定而遭裁罰。除非員工有特別同意由薪資中扣抵賠償,並簽署同意書之情況下,才能避免事後爭議。

此外,依所得稅法規定員工所支領之「簽約獎金」系屬「薪資所得」,員工有義務將該筆獎金併入受領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納。另依財政部72年9月12日臺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屬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

也就是說,員工提前離職未完成保證服務年限,依約返還簽約獎金屬違約賠償性質,非薪資所得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也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其已繳納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國稅局不受理申請退還,僱主亦無爲該員工辦理受領簽約獎金年度之薪資減項義務。因此,當事人在簽約時應審慎思考可能的影響,以免違約時付出相當代價。

另外,若因簽約獎金返還涉及薪資扣抵賠償的情況,公司須特別注意一定要取得員工特別書面同意,並確保雙方對於扣抵原因、金額均無爭議的形況下進行,否則可能遭裁罰;倘若員工同意由薪資扣抵賠償,則該薪資亦不能因抵減簽約金而使所得減少,否則會產生稅務風險。總而言之,簽約獎金返還之細節,勞資雙方都應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