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51天搜不到山友卻2天找到!最高法院判免國賠確定

張博崴父母二審敗訴時,呼籲政府要注意搜救相關問題。(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中山醫學大學大四學生張博崴,2011年2月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失蹤,南投縣消防局等單位搜救51天未尋獲而放棄,但山友接手搜尋後,2天就尋獲張男遺體家屬認爲搜救不力請求國賠一審法院判決南投縣消防局須賠償266萬餘元,但二審高院去年底逆轉改判免國賠。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判決免國賠確定。

本案發生於2011年,張博崴2月27日獨自攀登白姑大山,第二天就因爲迷路而打電話給女友,最後失聯。家屬報案搜尋,南投縣消防局組成搜救隊,3月1日就入山搜尋,但搜救51天均未尋獲,最後放棄搜救。家屬委託黃姓山友沿相同搜救路線,僅1小時就發現張留下的蹤跡,並2日內循跡找到遺體。家屬不滿,認爲搜救不力,因此對內政部消防署、南投縣警局農委會林管處、南投縣消防局等搜救單位,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求償665萬元。

一審臺北法院審理後,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判決獨力負擔賠償266萬餘元,判決出爐後引發譁然,本案成爲首例因政府搜救不力而判準國賠案件。南投縣消防局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在去年底做出逆轉改判。

高院認爲登山活動本身即有相當風險,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未注意自身安全,明知其輕裝登山,所帶口糧僅供過一夜,應知悉待在原地手機訊號所及之處將較易獲救,但卻離開該處,將使搜救人員更難掌握其位置,增加救援難度;況且張當時已年滿21歲,具判斷危險能力,卻甘願冒險,未待在原地或手機有訊號可使用處等待救助,未考量自身體力,於糧食裝備器材均已不足之情形下,貿然到上游溪谷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而亡故。故高院不認爲南投縣消防局具疏失,不須負擔國賠責任,因此作出逆轉判決,改判國賠全數不準。

全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誤,14日駁回家屬上訴,南投縣政府不須國賠,全案就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