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9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

財聯社1月10日電,爲統一投資者權益變動標準,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證監會制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9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法律適用意見》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進行解釋,一是明確投資者權益變動的刻度標準,針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涉及的“每增加或者減少5%”、“每增加或者減少1%”,明確爲觸及5%或1%的整數倍;二是明確投資者持股比例被動觸及刻度時無需履行披露和限售義務,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變化導致的投資者持股變動進行公告;三是新老劃斷,明確新規自發布起實施,新規施行後新發現的過去違規行爲,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