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研究徵收數字服務稅
(原標題: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加快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研究數字稅)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潘亦純 程維妙 )12月16日,在新京報貝殼財經主辦的“新發展新格局 資本市場再出發”高峰論壇上,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表示,企業可以從大數據分析洞察用戶的特徵、習慣、需求和偏好,感應市場變化,調整競爭策略。第三方平臺企業掌握大量用戶數據,就像掌握了寶貴的礦產資源。
平臺價值來源於用戶,所以用戶理應享受平臺創造的收益。雖然平臺企業在發展最初階段,會向用戶發放優惠券和消費紅包,但更多隻是一種營銷手段。作爲價值創造來源,用戶卻未能真正享受平臺收益。
因此,基於上述“用戶創造價值”理念,作爲公衆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徵收自然資源稅一樣,對平臺企業徵收數字服務稅,值得深入研究。
12月16日,在新京報貝殼財經主辦的“新發展新格局 資本市場再出發”高峰論壇上,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表示,2020年《OECD/G20關於實現包容性數字稅框架的“雙支柱”路徑的聲明》提出的“用戶參與”方案認爲,用戶數據是社交媒體、搜索引擎以及電子商務等數字經濟業態價值的創造基礎,因此賦予了用戶所在國向相關數字平臺徵稅的權力,且無論數字平臺是否在本國有實體存在。
同時,對跨國平臺企業徵收數字稅,亦有助於維護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例如,假定一家美國搜索公司以日語設計了一個Web界面,主要面向日本的個人用戶,在日本界面上投放針對日本用戶的廣告,廣告位的購買者不僅有日本本國公司,還有來自其他國家的公司,比如韓國。
韓國公司向美國搜索公司支付了廣告費用,美國搜索公司的這筆收入來源其實是日本境內,但支付主體和交易均在日本境外,日本難以通過徵收進口關稅或傳統預提稅來徵收這種稅。
除了在線廣告,在線中介等跨國雙邊市場模式也存在相似問題。因此,有必要通過數字稅,解決因價值創造來源和支付來源之間存在錯位而帶來的稅基侵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