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美麗華影城經營權 幺弟二審逆轉敗訴

本報資料照片

6年前美麗集團創辦人黃杏中過世後引爆家族爭產糾紛,幺子黃世傑的美麗新公司無法使用「美麗華影城經營,請求法院確認商標授權關係服務契約存在,一審判他勝訴,二審認定3年前美麗新重大違約,逆轉改判敗訴。可上訴。

美麗新公司提告指稱,美麗華公司委託他們經營大直影城,並同意商標授權予他們所經營或管理之其他影城使用,美麗華公司在2018年終止契約,都是非合法終止,且關閉大直影城,違反商場交易誠信,應賠償他們16個月服務費用損失874萬多元。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雙方的契約及商標授權關係繼續存在,美麗華公司及黃秋香提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指出,大直影城在2018年6月1日起至6月20日間員工集體離職,並有電影場次重疊、放映器材損壞等重大違約事由

高院認爲,經美麗華公司在2018年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立即終止契約屬合法終止,且同意書約定美麗華公司、黃世傑持有的美麗新公司股權未達51%時,美麗新公司不得使用商標,因此美麗新公司自不得繼續使用「美麗華影城」商標。

高院指出,契約經美麗華公司合法終止,美麗新公司依約亦不得繼續使用係爭商標,其請求確認服務契約繼續存在、商標授權關係繼續存在,均無理由,逆轉改判美麗新公司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