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討論消防法草案 桃市府盼納入危險倉儲需定期申報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在行政院院會討論消防法修正草案時,指出草案有哪些缺口需要補強。圖/桃園市政府新聞處提供
行政院院會今天討論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副市長蘇俊賓會中肯定多項修正案納入地方意見,但也提醒,仍有重要的缺口存在。
蘇俊賓表示,消防法針對高風險場所的要求,僅止於自主管理與火災時揭露資訊,沒有像工廠輔導法修正案,對工廠與附屬倉儲存放危險物品需要定期申報的規範,如此一來,貯存於不同場域的危險物品,明顯存在管理強度的落差,使稽查管理與火災預防有嚴重的缺口。
另對消防法修法後,相關的細則與設備標準,蘇俊賓也建議要納入新型態的建築與工廠、倉儲,因爲新建築型態的工廠構造及建材規格越來越好,某種程度對救災的通訊阻擋越來越大,各樓層無線電通信品質應該要適度更新規範。
蘇俊賓說明,現在只規定100公尺以上建築物的地下層,及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地下建築物,應設置通信輔助設備,市府蒐集基層同仁意見,建議50公尺以上高樓的各樓層以及3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工廠跟倉庫,都應設置通信輔助設備,強化第一線救災同仁在火場的通訊效能。
行政院長卓榮泰認同蘇俊賓說法,認爲危險物品管理與災防安全有絕對關係,在災害發生或平常的管理都應該加強,卓揆也當場裁示將請政務委員邀集經濟部、內政部及環境部等再研議解決。
蘇俊賓在院會分享桃園過去10年的火災分析,強調貯存危險物品的倉儲,絕對是高風險列管建築,過去1年發生53件工廠火災,就有32件並非工廠輔導法列管需要申報危險物品的倉儲,比率超過6成;依據消防法修正案,工廠附屬倉庫以外的倉儲,若存放危險物品,只需要記錄卻不用主動申報。
蘇俊賓說明,現階段消防法等法規較完整規範的是毒性化學物質,由環境部化學雲系統管理,申報制度完整健全,而工廠管理輔導法今年也修法跟進,規定工廠及其附屬倉庫裡面的危險物品資訊也要主動申報,但純倉儲的類型仍未見納管。
消防法修法草案規範對象雖然列入倉儲類,但只要求平時備妥資料於災時提供資訊,沒有訂定主動申報的義務。蘇俊賓強調,被動受檢跟主動申報最大差別,就是失去勾稽的功能,有危險物品的儲存申報資訊,地方政府纔可以依據申報數據辨識風險,有助於事先的輔導、稽查與一旦發生火災之後的火調原因分析、責任釐清,很遺憾沒有納入這次修法。
針對上述缺口,桃園市雖然已推動「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準備納管這類倉儲,未來自治條例修正通過後第一批納管的「高風險場所」,優先公告管制對象爲運作危險化學物品、低溫倉儲、易燃物質或工廠附屬違章倉庫,預估近600家需納管。
但如同環境部對毒化物的管理邏輯一樣,中央統一要求與單一縣市管理,效果還是不同。不論是危險物品或是毒性化學物質,常存在的跨縣市存放與流向勾稽需求,如果只有一個縣市執行,將相當可惜,中央法令源頭沒改,拼圖還是少了最後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