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立法 道路固定設施若妨礙行人通行可罰15萬

行政院會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劃,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等,應要求限期改善,違者最高開罰新臺幣15萬元。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劃,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等,應要求限期改善,違者最高開罰新臺幣15萬元。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放寬交通違規記點等措施,與此同時,也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整治騎樓與排除人行道障礙,期盼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劃,並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佈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草案也要求,都市計劃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若未施設人行道,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劃,報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草案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的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3萬元至15萬元。

上述妨礙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若爲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須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以落實改善工程的推動。

草案也規範,建築物騎樓及無遮檐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發生擅自改變阻礙通行的情況,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按次處罰5000元至2萬5000元

此外,爲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衆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爲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在院會中表示,爲宣示政府貫徹執行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的決心,政府已於去年先後通過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並完成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

陳建仁表示,期盼透過立法,用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建立以人爲本的安全用路環境,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步行空間,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