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常會用不同的名目發給勞工當作報酬,爲鼓勵員工考取證照,僱主也會祭出津貼或獎金。新北市勞工局指出,如果是公司鼓勵員工考取證照,發給的一次性「津貼獎金」,那就不必計入工資,但如果是每月定額發給的「證照津貼」,就必須視爲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
如果公司爲鼓勵員工考取證照,在員工考取證照「當月」發給的一次性獎金,就可視爲僱主單方具有勉勵、恩惠性給與,非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可不計入工資。
但若是每月定額發給,這項獎金就必須要是爲工資的一部分,在討論到每月經常性薪資、或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應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