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利用信息差 騙購房款用於賭博
不法分子打着中介旗號,利用買賣雙方的信息差騙取數十萬購房款。
偷樑換柱
●一中介利用信息差
●騙購房款用於賭博
黃某是某房產公司的一名中介。某日,黃某介紹楊先生向樑女士購買房產,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爲153萬元,合同簽訂當天給付購房定金10萬元,過戶當天給付首期樓款103萬元,而其餘款項,則通過房屋按揭貸款方式給付。
此後,黃某在沒有安排雙方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向楊先生虛構購房需要做流水、需支付購房定金和首期等事由,騙得楊先生支付71萬元及所謂按揭費4000元。
收到款項後,黃某將其中9萬元作爲購房定金轉交給賣家樑女士,其餘款項則用於賭博和個人使用。直至公安機關立案前,黃某仍有49萬元未歸還。
案件審理過程中,黃某家屬與楊先生簽訂了賠償諒解協議,黃某家屬代爲賠償楊先生10萬元,剩餘39萬元按協議約定繼續賠償。
地點: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結果:荔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責令黃某繼續賠償楊先生39萬元。黃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房地產交易存在交易金額大、週期長、流程複雜的特點,不少買家與賣家爲提高交易效率,往往通過中介進行。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中介旗號進行詐騙,個別買家輕信其一面之詞,就將大額購房款交付至其手中,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隨時可能陷入房財兩空的境地。
法官提醒,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中,房地產中介是通過提供促成交易的服務獲得報酬,除非交易各方另有約定,一般情況下中介沒有代收房款的權利,買方向中介付款亦不能視爲完成其對賣方的付款義務,且即使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須將款項暫存至第三方代管,亦可通過銀行或其他機構進行提存,而不是直接將購房款交至中介的個人賬戶。
另外,即便買方打算直接向賣方支付購房款,也應注意審查,對賣方是否爲房屋真實所有人、房屋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或其他不能過戶的因素等情況進行覈實,確保交易安全,避免財產損失或陷入不必要的糾紛中。
採寫:新快報記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訊員 陳金超 潘心悅 郭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