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隨機砍人提被霸凌、精神疾患抗辯 法院不信…斥無可憫恕判10年

屏東洪姓男子自稱在校被霸凌,刻意選在鄭捷案10週年當天跑到臺中捷運隨機砍人,釀長髮哥許姓男子、呂姓少年被砍傷,洪還自稱想借此「自我毀滅」;法院以洪男雖提精神抗辯,但不適用減刑也顯無可憫恕,今依2個殺人未遂、1個恐嚇公衆罪判他10年,可上訴。

臺中地檢起訴指出,洪男(20歲)護專肄業自稱對家庭、求學不滿,想藉殺人「讓全國民衆看到自己」,刻意選在北捷鄭捷隨機殺人10週年當天,今年5月21日持刀在臺中捷運隨機砍人。

臺中地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表示,合議庭依恐嚇危害公衆安全罪判洪男1年6月,洪砍呂姓少年部分依殺人未遂罪判7年10月,砍長髮哥許瑞顯部分依殺人未遂罪判6年8月,3罪應執行10年,犯罪工具水果刀、菜刀沒收。

黃玉琪指出,洪男就客觀犯罪事實均坦承,但爭執自己僅有傷害故意,但無殺人或恐嚇公衆犯意,但合議庭審酌洪男持金屬刀械長達20公分,攻擊被害人胸腔、頭面部等致命部位,且洪的犯罪動機是要達到「自我毀滅效果」。

黃也說,洪男行兇具有計劃性,事前買好凶刀、戴手套,刻意由車廂末節進入避免遭後方攻擊等等,綜合判斷他有殺人直接故意,事證明確。

黃玉琪提到,黃男2次殺人都是未遂,依法均減刑一半;另洪男雖然有精神疾患,但送精神鑑定結果,認爲他行爲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其行爲時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的能力,有欠缺或顯著降低,不符合刑法第19條規定,不予減刑。

合議庭也認爲,洪在大衆交通工具犯案,對不特定人隨機砍殺,造成社會恐慌、威脅他人生命安全,合議庭認爲他惡性重大,顯無可憫恕,也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合議庭也審酌,洪男因精神疾患多次輕生未果,又因師長指責而心生憤怒,藉由在公衆場所殺害不特定人釀心生畏懼,以達到自我毀滅目的,且在密閉捷運上犯案持刀隨機揮砍乘客,手段兇殘,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黃玉琪說,合議庭也考量洪男無前科、開庭時多次表達懊悔,已和長髮哥許男調解成立,斟酌一切情狀後予以量刑。、

臺中地院行政庭長黃玉琪今說明合議庭判洪男10年理由。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