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咬傷醫師小腿 男子辯精神疾病法院不採信判3月

一名陳姓男子到基隆長庚醫院急診酒醉咬傷醫師,法官認定陳男行爲時未喪失辨識違法能力,依違反《醫療法》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徐佑升攝)

一名陳姓男子到基隆長庚醫院掛急診時,因當時酒醉,竟咬傷醫師的小腿。但陳男辯稱有精神疾病,當下又喝酒意識很亂。法官審理後指出,罹患精神疾病與當下不能辨識行爲違法,並無必然關聯,法官認定陳男行爲時未喪失辨識違法能力,最終依違反《醫療法》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書表示,陳男今年2月17日凌晨4時許,當時前往基隆長庚醫院急診室就醫時,不知爲何竟衝進護理站要抓住醫師,一旁人員上前阻止,結果陳男和醫師一起倒地後,陳男還張嘴咬傷醫師的右小腿。

警方獲報後立刻將陳男帶回製作筆錄後送辦,檢察官偵查時,陳男有坦承犯行,另依醫院監視器影像、診斷證明書等事證,認定陳男咬傷醫師右小腿,有妨害醫師執行醫療業務行爲,依違反醫療法以強暴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起訴,至於傷害罪部分則未提告。

法官指出,在檢警偵查時陳男供稱案發當時有喝酒,對事實情節無印象,意識很亂、不太清楚,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精神科預約回診單佐證。根據診斷證明書記載,陳男經診斷患有躁動性行爲,疑似因酒精或物質戒斷引發精神疾病。

法官表示,陳男是否罹患精神疾病與辨識行爲是否違法並無必然的關聯,而陳男案發對於警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的問題,都沒有答非所問情形,也能清楚應答案發原因、手段、過程等細節,表示記憶、邏輯十分清楚,沒有不能陳述情形,表示陳男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達到適用減刑的情形。

法官認定,陳男當時未剋制情緒衝進護理站欲抓醫師,並開口咬傷醫師右小腿,妨害醫師執行醫療業務。考量陳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欲賠償被害人損害,兼衡犯罪動機、手段、損害結果及患有精神疾病等生活狀況情狀,判刑3月,易科罰金則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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