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從業人員供述違法行爲,請求減輕處罰

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被罰!

近日,證監會連續公佈了多份罰單,其中涉及2例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案。孫某作爲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私下接受客戶委託炒股,被證監會罰沒約600萬元。他還“主動供述違法行爲”“主動辭職”“低價處置股票”,請求減輕處罰,被證監會駁回。

在另一案例中,於某作爲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被證監會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主動辭職,希望減輕處罰

證監會近日公佈的一則罰單顯示,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孫某作爲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聽證。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間,孫某在華東某頭部券商蘇州營業部任職。

涉案期間,孫某私下接受韓某英委託,操作“韓某英”證券賬戶下單交易,成交金額近6000萬元。涉案期間,“韓某英”證券賬戶資金來源於韓某英,未發現孫某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

除了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孫某還違規買賣證券。

涉案期間,孫某向其岳父證券賬戶轉入資金約140萬元,使用該證券賬戶買賣股票,成交金額4.28億元,實現盈利約290萬元。

證監會認爲,孫某作爲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違法行爲。孫某作爲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借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違法行爲。

當事人申辯稱,存在“主動供述違法行爲”“主動辭職”以及“低價處置股票”等主動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情形,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孫某主動向證監會供述了其使用其他設備操作岳父證券賬戶以及操作妻子證券賬戶的行爲,相關違法行爲證監會此前並未掌握,因此孫某構成“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爲”的情形。

證監會表示,孫某關於其使用其他設備操作岳父及妻子證券賬戶的供述未被採納,不構成“主動供述違法行爲”。“主動辭職”“低價處置股票”均不屬於“主動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證監會量罰並無不當。

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對孫某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行爲,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對孫某責令改正、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孫某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證券行爲,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對孫某沒收約290萬元,並處以290萬元的罰款。

私下接受客戶委託炒股

證監會近日還公佈了另一起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案。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於某作爲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等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於某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先後在西部某中小券商上海中山南路營業部、南京分公司工作,擔任客戶經理、負責人,是證券從業人員。

2019年,王某雋爲尋求有議價權的、低佣金的券商,經人介紹,在於某工作的開源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立了“劉某英”證券賬戶,交易資金主要來源於王某雋家族。“劉某英”證券賬戶主要下單交易硬件爲於某使用的筆記本電腦,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間, 於某接受王某雋委託代爲進行股票交易,“劉某英”證券賬戶委託下單709筆,涉及證券121只。於某接受王某雋委託買賣證券,未實際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

證監會認爲, 於某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述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於某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責編:羅曉霞

校對:王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