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隊友借名買機車卻肇事逃逸 衰男惹禍上身判決逆轉險入獄
桃園朱姓男子遭訴4年前騎機車肇事逃逸,檢方依據案發現場監視器拍攝的肇事機車影像畫面,認定他涉案,但他供稱林姓友人有酒駕前科無法買機車,借用他名義買車,他沒有騎車肇事,一審將他判刑1年6月,二審認定無法證明朱男是實際騎車的人,逆轉改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2017年6月13日上午6點多,朱男騎乘機車沿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3段時,貿然由外側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他撞上謝男騎乘的機車,致對方人、車倒地併骨折及四肢多處擦傷,朱男被控未停車察看並救助,逕自騎車逃逸。
案發後,警方據報調閱案發現場監視器所拍攝到肇事機車的影像畫面,並查得肇事機車的所有人爲朱男,檢方訊後依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等罪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人,將朱男判刑5月,此部分可易科罰金,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判囚1年6月,朱男不服提上訴,他堅詞否認犯行,稱林姓友人借用他名義購買本案機車,事發當天他並未騎該車。
高院查出涉案機車從2015年到2018年共違規41次,39次爲超速行駛,均未繳交罰鍰,朱男爲機車登記的車主,如有違規自己須依法負責,當謹慎騎用,反觀如爲實際使用人爲林姓男子,因車輛登記主資料與己無關,恣意違規之可能性遠高於朱男。
高院認爲,本案機車是否爲朱男騎乘而肇事逃逸一事,仍有合理懷疑,未達有罪之確信,尚難以擬製、推測之方式繩以刑責,且檢察官未能舉以其他積極證據供法官調查,因不能證明犯罪,改判朱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