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非RCEP成員國的供應鏈重組
東協十國及中日韓澳紐於2020年11月15日完成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議」(RCEP),締約成員國享受優惠,非成員國無法享受其優惠,競爭力受影響,雖然可冀望加入CPTPP,但面對這個不算小的危機,要先設法「減害」。
無論是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都有一很重要的專章及附件,那就是「特定原產地規則」(PSR),針對數千項貨品,逐項作規定,非成員國也需作供應鏈重組,更要去了解。「原產地」是貨物經濟意義上的「國籍」,它在各國對外貿易的管理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隨着國際分工的逐步深化及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產品的生產往往涉及多個國家,「多國成分」的商品隨處可見,因此,判定貨物的原產地標準及規則也愈加複雜,在FTA中都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HS)的97章、數千項貨品的「特定原產地規則」規範清楚,俾能「排他」並防「搭便車」。
原物料很多都是外國進口的,加工後貨品的原產地是否變更爲加工國,主要看是否已「實質轉型」,其標準有二,一是「加工後稅則號別是否合乎特定原產地規則規定的稅號變更」,另一是「附加價值是否達到特定原產地規則規定的附加比率」,對有些貨品,該規則會規定只要達到其中一個標準即算轉型,有些規定要達雙標纔算轉型,成員國在談判時會逐項討價還價,因此會曠日廢時。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HS)的每項貨品編碼,國際通用前6位碼, 特定原產地規則的稅則號別變更方面,分2位碼(章)、4位碼(節)或6位碼(目)變更,其中2位碼變更,表示加工變化要大,即要跳「章」,如跳「高欄」,較難。6位碼變更只跳「節」,變化較小,如跳「低欄」,較容易。在附加價值方面,通常規定須增加40%左右,RCEP「附加價值」規則,幾乎都是須加值40%。
非成員國供應鏈重組, 除可在成員國設廠外,可依特定原產地規則「實質轉型」的標準,作自貿區(FTZ)對接的供應鏈重組,即先在本國自貿區加工成半成品,運至RCEP成員國自貿區製成成品後,出自貿區內銷或外銷其他成員國或與成員國籤FTA的國家,但其附加價值或稅則號別變更須達到「實質轉型」的標準,取得貨物的「新國籍」。一個自貿區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自貿區對接形成一個虛擬的大自貿區,貨物移動及通關通常都頗方便,還可不只在一個成員國加工,利用RCEP「原產地累積規則」,並計附加價值達標更容易。自貿區對接,如僅考慮運輸成本,當然選越近的越好,但還要考慮其優惠條件是否符合貨品及商貿模式的需要。
RCEP的效益不僅是減免關稅,更重要的是它形成一個經濟合作圈,從協同互動中產生互信、綜效,甚至衍生政治、外交的利益。「聯結影響命運」,非成員國也要設法依RCEP規則找可參與、互動聯結的機會,俾不致被邊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