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基準在哪? 救國團律師疑:追討年資遠超死刑追溯期

救國團的律師鄭斐文說,該條例追償近70年,比死刑的追溯期更長,不符合轉型正義之目的,只是製造社會對立與仇恨。(翻拍司法院官網)

5年前制定實施的《公職人員年資並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扣除退休公職在救國團等社團任職年資,追討多領的退休金;憲法法庭20日開庭審理釋憲案,救國團的律師鄭斐文說,該條例追償近70年,比死刑的追溯期更長,不符合轉型正義之目的,只是製造社會對立與仇恨。

出庭提供法律意見的專家學者中,陳清秀教授激動地說,認爲當年救國團及救災總會或國民黨,受政府委託執行任務,爲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人,現在有需要窮追猛打嗎?該條例的立法太荒謬了,是立法權的濫用,是懲罰良善的公務員,不要掛着轉型正義濫行立法,請大法官宣告該條例違憲。

黃錦堂教授主張違反平等原則,且救國團要連帶返還責任過於嚴厲;李惠宗教授認爲行使國家權力必須要有實質正當性,該條例除了針對社團專職人員的年資合併計算規定有違憲爭議外,其他的條文都沒有違憲。張嘉尹教授認爲,該條例符合憲法對於個案立法的規定,且是法律不溯及原則的「例外」規定,但行使期間對於時效沒有規定這部分違憲。

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李明益指出,救國團之前一直屬於國防部,年資採計是給付行政,當年年資合計有其合法性,《公職人員年資並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要求扣除是違反法律不溯及原則,且退離給與會調降也會被追繳,救國團也要連帶返還侵害財產權;當事人離開救國團是否會轉公職也不是能控制,救國團爲何要連帶返還,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主管機關銓敘部主張,該條例是回覆威權時期不法秩序,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屬重大公共利益、合憲;訴訟代理人林明昕教授認爲,該條例是爲了匡正黨國體制,維護公務員制度,該條例溯及既往有重大公益性可以被允許,且例如救國團因合併年資免除自行支出退職金,當然可以要求連帶返還。

蔡政府2016年全面執政,隔年立院在民進黨絕對多數席次下,設立專法規定,退休公職擔任國民黨、救國團、童子軍總會等社團的年資須扣除,追繳溢領的退休金,且國民黨或救國團等社團須「連帶」返還。8件爭訟案的承審法官認爲,條例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日開庭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