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判合憲 救國團:轉型正義蒙塵
圖爲救國團去年10月30日在凱道舉辦「公義、自由、和平、救國」大遊行,向黨產會違法濫權處分救國團表達抗議。(本報資料照)
《憲法》法庭今(17)日宣判,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合憲」。救國團以聲明表達遺憾,並表示大法官判決是「以今非古的轉型正義」,致使臺灣轉型正義蒙塵,主張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期間,所執行的是行政任務,年資理應可並計。
〈公職人員年資並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佈實施,追討救國團等社團年資併入公職年資溢領等退離給予。
前監察委員黃肇珩、救國團等代表陸續提起行政訴訟,部分法官認爲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7)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合憲」。
救國團迴應,行政院頒佈訓令將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期間,屬政府所設的行政機構,此爲最高法院、內政部及黨產會所確認,絕無疑義。
救國團提到,該時期就人事任用等方面,以及救國團內部各級幹部之軍事編階、團務委員由國防部制定、聘任。同時考試院於民國44年辦理的特種考試,亦有分發60名及格人員至救國團任職。當時救國團組織目的是團結全國青年、培養愛國精神、反共抗俄,達成復國任務,工作目標爲從事社會服務、協助文化宣傳、推行政令、發動勞軍、從軍及總動員運動,從事實施學校軍訓、青年戰鬥訓練等業務,均屬公行政任務,年資當然可以並計。
救國團指出,於年資並計案中,本身未曾享有任何權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例卻課予救國團「返還」且「連帶返還」義務,使未享有退休金權利者,負擔莫名義務,兩者間毫無「負擔繳還義務」之合理聯結,顯然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更系無故不當侵害救國團之財產權,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不符。該條例變更已覈定之退職年資,有違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嚴重影響法律安定性。
救國團援引捷克共和國總統瓦茨拉夫•哈維爾在個人文集《無權者的權力》中論及,意識形態是爲權力的存在製造藉口。換言之,權力是爲意識形態服務的,民進黨政府在權力行使過程中,自己不知不覺變成了獨裁者,而做出了許多「以今非古」的行爲,致使臺灣轉型正義蒙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