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損社區豪華立鍾「修2萬賠30萬」 小家教提告討回破鍾

桃園翁姓男子自力救濟反擊,桃園地院判決勝訴 。(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翁姓男子2015年間擔任家教時,在蘆竹區一座社區因摔倒撞壞大型立鍾,雖以2萬餘元修復,但法院卻判決他必須以30萬元賠償社區,時任家教的翁男辛苦賺錢賠償後提告討回立鍾,桃園地院民庭最近判決翁男勝訴,社區管委會表示,將開會討論是否提出上訴。

桃園地院指出,翁姓男子於2015年6月間在蘆竹區「中悅新天鵝堡」社區因摔倒撞壞放置大廳中的大型立鍾,導致立鍾雕花裝飾斷裂,後來雖以2萬餘元價格修復,但後來法院派員鑑價卻以此立鍾雖經修復但市場價格卻已無價值,判決翁須賠償30萬元,等於是重買新立鍾價格。

桃院民庭認爲,曾將立鍾送請鑑定,鑑定結果出爐後,瓷器工藝品損傷修復程序繁複且市場接受度低,立鍾雖經修復但無法恢復原狀,仍可看出斷裂處痕跡,市場上價值幾乎爲零,所以判決翁男應賠償重置費用30萬元。

翁男獲悉判決結果,被30萬元鉅額賠償金嚇到,他只是個小家教,但爲支付賠償費用,四處兼課籌錢,也努力學習法律方面常識,完成賠償後就決定提告要討回已修復立鍾。

翁男透露,既然他已賠償社區全新立鍾重置費用,原本瑕疵立鍾應該就屬於他,完成賠償30萬元後,向法院提出請求返還特定物之訴,主張依「民法」218條之1「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要求社區應將瑕疵立鍾歸還他。

地院民庭法官表示,社區既已獲得重置立鐘的重製費用,等於損害已完全填補,就無再保有瑕疵立鍾權利,判決翁男勝訴。

社區管委會認爲,翁男是因毀損立鍾造成社區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給付金錢實物賠償責任,沒有理由請求移轉立鍾所有權,將待收到判決書後,由管委會開會討論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