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酒駕拒檢車!八德警開槍意外打死女乘客 一審國賠判決出爐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27日深夜追緝酒駕車輛時,連開5槍其中2槍將副駕駛座後方楊姓女乘客擊斃,家屬向桃園市政府和八德警分局訴請上千萬元國賠,桃園地院判決出爐,認定警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市府、分局應共同賠償748萬餘元,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
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27日深夜攔查酒駕車輛,遭吳男拒檢及衝撞警車,於是朝車後連開5槍,其中2槍意外擊斃後座楊姓女乘客,楊女雙親及其一雙未成年子女向桃園市政府及八德警分局訴請國家賠償1001萬餘元,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警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死亡,判桃市府應賠楊父醫療及喪葬費35萬3712元、未成年子女慰撫金250萬元;判八德分局應賠4人扶養費共462萬7758元,本案可上訴。
原告楊女家屬主張,曾姓副所長案發當晚巡邏時,駕車追緝酒駕吳男的車至八德區建國路巷弄內,吳爲逃離駕車2度倒退衝撞警車,再將車頭朝右行駛,曾員竟自車輛後方射擊5槍,意外擊中乘坐副駕駛座後方的楊女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處,送醫急救於28日死亡。認爲曾員使用槍械行爲未合乎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應負賠償責任,應分別賠償538萬7712元、462萬7758元。
被告桃市府、八德分局則以曾員發現可疑車輛以廣播器令其停車受檢,詎車輛拒停受檢、加速逃逸,甚至數次倒車衝撞警車,當曾員下車喝令停車受檢時,吳男仍再次朝曾衝撞,遂依警械條例規定使用配槍朝車輛輪胎方向射擊,是執行職務時合理使用槍枝,符合規定,同時認爲吳男對於發生楊女死亡的結果應有過失。
法院審理認爲,曾員積極執行職務攔停逮捕吳男,出發點固無不當,但未考量事故現場及車輛已加速駛離狀態,使用槍械已難達成逮捕目的,仍對車輛連續擊發5槍,逾越必要程度,致使副駕駛座後方的楊女因而喪命,未符合比例原則。至於被告以因爲吳男迅速倒車,曾員的生命、身體恐遭危害,不得已才朝車輛的車輪部位射擊,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屬合法使用警械等語,即難採信,認定曾員使用警槍射擊致楊女死亡,已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
法院說,被告所屬警員於執行職務時,因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死亡,該當於同條例所定賠償要件,被告應依規定負賠償責任。楊父訴請桃園市政府賠償醫療費用5萬3712元、喪葬費用30萬元,共計35萬3712元;楊的子女訴請桃園市政府給付慰撫金250萬元部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楊女雙親請求扶養費部分,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楊父扶養金額爲87萬4716元、楊母99萬4617元即屬有據;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部分,主張分別受有扶養費128萬5384元及147萬2615元損害,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