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折舊漏未提報 不得補列

以陳先生經營的甲公司爲例,在2016年1月1日曾以1,200萬元購入機器設備,採平均法計提折舊,耐用年數五年,預估殘值200萬元,每年應提列折舊200萬元,也就是購入成本1,200萬元,扣除耐用年數終期殘值200萬元,除以五年平均值。

經過耐用年數五年,該機器設備在2020年12月31日已屆耐用年限,陳先生卻仍於隔年2021年度提列折舊200萬元;陳先生主張,雖然機械設備耐用年數五年,但曾在2019年度因故未提列折舊,僅提列四年,故於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補提列」折舊。

臺北國稅局指出,依規定,若甲公司在2019年度漏未提列的折舊,應「申請更正」2019年度的營所稅,而不是在2021年度補提列。

此外,國稅局經查還發現,陳先生的甲公司在2021年仍繼續使用該機器設備,於是,另依其原估列殘值200萬元,按甲公司重行預估,該設備還可以再使用四年,殘值爲40萬元,因此國稅局核認甲公司2021年度折舊改正爲40萬元,也就是當期殘值200萬元再扣除最終殘值40萬元後,均攤未來四年的數額,剔除了甲公司在2021年度多列報的折舊額,並覈定補稅。

國稅局強調,固定資產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逐年提列不得間斷;若某一年度漏未提列,應採申請更正方式補正,不得自行選擇補提列年度。若固定資產已屆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數,仍繼續使用,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