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客臨停雪隧內遭公共危險罪移送 年輕男因這理由不起訴

國道警移送身體不適停車舒緩乘客,北檢認不構成公共危險不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張姓男子搭車在雪山隧道中感到不適,友人車道停車讓張男下車透氣,國道九隊警察認爲張男等人壅塞陸路,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北地檢署,不過,檢方調查後認定張等人的行爲可以依道路違規行政處罰,不構成《刑法》的處罰要件,將張男不訴處分

20歲出頭的張姓男子是今年8月7日下午2時許,搭乘友人的車子宜蘭往臺北行駛,當車輛進入雪隧後,張男向開車的友人表示胸悶不適,友人於是把車緩緩停在車道,張男下車後彎腰手扶隧道牆壁,其他車輛見狀切換其他車道行駛。

國道警察九隊認爲,張男搭乘的車輛沒有依規定駛入避車彎停靠,停在車道中違反刑法185條「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將身體不適的張男移送北檢。

檢察官調閱國道監控畫面,發現張男等人停車時間,國道5號的交通流量不高,且張男確有扶牆彎腰的動作,顯示確有身體不適,雖未停在避車彎造成車道車流堵塞,但與一般交通違規造成壅塞無異,可依交通法規行政處罰,不構成刑法處罰要件,因此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