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肇事涉公危 因這原因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本報系資料照)

桃園市34歲呂姓男子去年底在蘆竹飲酒後騎機車行經桃園區上海路前,轉彎時和胡姓機車騎士相撞,因酒精濃度達0.15毫克,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桃園地檢署偵結,認爲無法證明呂男體內酒精作用影響肢體協調而肇事,也無其他積極證據,給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呂男駕車沿着上海路行駛,左轉中山路時,和胡女機車騎士相撞,導致胡女右肩挫傷、下背挫傷、右膝挫傷。警方到場後,發現呂男酒精濃度達0.15毫克,因此依照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但呂男辯稱,發生車禍與喝酒無關,是因爲前方有車,視線被擋住。

檢方認爲,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仍需查明肇事原因員警到場後,觀察紀錄表僅記載「身上明顯散發酒味、轉彎或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等語,並未對呂男是否有意識模糊、語無倫次、泥醉等狀態紀錄。因此罪嫌尚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