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僱用廟祝等廟務人員 內政部:須符合勞基法
媒體報導臺南地區某間廟宇近期張貼「廟祝」徵人啓事,僅有月薪2萬5,000元、月休2天,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確認該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內政部3日呼籲,宗教團體僱用廟祝等廟務人員,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維護宗教服務人員權益。
內政部3日表示,經洽據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9月8日勞動1字第0980130696號公告,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傳教機構與所僱勞工間,即寺廟與廟祝或行政人員間,如具僱傭關係者,雙方以口頭或書面約定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都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至於寺廟之「志工」或「義工」者,由於無約定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不適用勞基法。因信仰感召,自願終身奉獻服務的神職人員,也因其老病死已由宗教團體負責照顧,原則不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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