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前辦事員涉性侵案 懲戒法院判決撤職停用4年

林男於112年7月8日晚間,在臺北市內湖區碧山岩停車場,違反女性友人A女的意願,強制進行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總統府林姓前辦事員因涉嫌強制性交案,經總統府調查後移送懲戒機關審理,懲戒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定林男行爲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裁定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

據調查,林男於112年7月8日晚間,在臺北市內湖區碧山岩停車場,違反女性友人A女的意願,強行親吻A女嘴脣、耳朵、頸部,復強行將手伸入A女上衣內撫摸A女胸部,繼而強行將手伸入A女內褲撫摸A女下體,並以手指進入A女之陰道,而以上開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行爲得逞。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0月11日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起訴林男。總統府政風處得知後,迅速啓動內部調查,並於10月18日訪談林男。林男坦承事實,表示已委請律師與被害人協商和解,並承諾接受相關治療以示悔過。

林男於訪談中自述,其行爲「因輕率與不尊重女性朋友的互動而釀禍」,並對造成單位同仁及上司蒙羞表示自責,強調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與行政懲處。

總統府在移送懲戒報告中指出,林男身爲總統府辦事員,肩負執行國家公權力的重任,其行爲不僅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也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屬非執行職務的重大違法行爲。事件嚴重損害公務員名譽與政府信譽,對性別平等推廣形成反效果,須予以嚴懲以維護政府形象及公務紀律。

總統府特別強調,國家元首機關公務員在品行和行爲舉止上應比一般行政機關要求更爲嚴格,林男的不當行爲不僅讓公衆喪失對其職務執行的信任,更對政府整體形象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林男在答辯中表示,與A女系透過網路認識,兩人相約出遊,過程氣氛融洽,並否認對A女有任何暴力或威脅行爲。他強調,事發時兩人並未發生性關係,僅涉及肢體親密接觸,對方也無明確拒絕。然而,法院認爲林男的陳述缺乏具體證據,且檢方起訴書中指控清楚,足以認定其違法事實。

懲戒法院最終認定,林男的行爲嚴重違反公務員行爲準則,損害政府形象,決定撤銷其公職資格並停用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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