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沒義務去立院國情報告?臺大教授揪問題:重傷大法官威信

國會改革釋憲案結果25日出爐,大部分條文遭判違憲,其中就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一事,憲法法庭認定總統並無義務。圖爲憲法法庭外觀。(中時資料照,郭吉銓攝)

國會改革釋憲案結果25日出爐,大部分條文遭判違憲,其中就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一事,憲法法庭認定總統並無義務。臺大政治系教授左正東點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是立法院而非總統職權,因此他直言,這次釋憲案對大法官的威信很傷。

針對總統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認爲,《憲法》增修條文讓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權限,但這不代表總統因此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可依總統職權爲審酌決定,並且在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立法院無權指定總統報告內容,也無權就內容進一步詢問總統並要求答覆。

「我認爲這次的釋憲對大法官的威信很傷」,左正東今(27)日在中天政論節目《週末大爆卦》表示,這次的釋憲判決中,在總統國情報告方面的解釋是種錯誤,以美國爲例,該國憲法規定,到國會報告是總統的職權,總統應讓國會知道,他對立法有什麼想法。

回到臺灣,左正東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款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換句話說,在臺灣,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是立法院而非總統職權,然而,這次釋憲案中,大法官卻說國情報告是總統職權,何時去、是否去都是總統決定,在他看來,而這與《憲法》增修條文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