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可指揮偵辦洪案? 最高檢:無偵審權
針對洪家一再要求第三方偵辦介入洪仲丘疑遭虐死案,更有媒體指最高檢察署可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出面指揮、協助軍事檢察機關辦案,但最高檢22日表示,檢察總長僅就司法機關有審判權的案件予以指定,不得違反「軍事審判法」規定,將洪案指定爲特偵組職司案件。
最高檢察署指出,洪仲丘案依目前事證,除湮滅證據罪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軍法機關已函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外,餘均屬現役軍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相關罪嫌,依軍事審判法規定,司法機關並無審判權。
最高檢表示,至於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案件,檢察總長得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指定爲最高檢特別偵查組職司案件,但檢察總長僅得就司法機關有審判權的案件予以指定,不得違反軍事審判法規定,破壞軍、司法審判制度,將軍法機關審判的案件,指定爲特偵組職司的案件。
最高檢指出,民國85年發生的「江國慶案」,監察院在民國99年6月移送最高檢時,因涉案的反情報隊員其中1人仍具現役軍人身分,軍法機關雖有審判權,但其他14人於發覺時,均已離職,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依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軍法機關並無審判權。
所以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北、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分別就現役軍人及非現役軍人部分偵查,而當時司法偵查作爲,是爲避免認定兩歧,由檢察總長積極統合軍、司法機關偵辦,所爲處置,均符合法院組織法、軍事審判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