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咬傷基隆長庚醫師抗辯患精神病 仍有行為辨識能力判刑3月
陳姓男子酒後到醫院掛急診時,咬傷醫師的小腿。陳男辯稱因喝酒意識很亂,且有患精神疾病。法官指出,罹患精神疾病與是否不能辨識行爲違法無必然關聯,並認定陳男行爲時未喪失辨識違法能力,依違反醫療法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陳男今年2月17日凌晨4時許,前往基隆長庚醫院急診室就醫時,衝進護理站要抓住醫師,旁人連忙上前阻止。陳男和醫師後來雙雙倒地,陳男竟又抓住醫師的腳,並開口咬傷醫師的右小腿。
警方獲報前往急診室,將陳男帶回製作筆錄後送辦。檢察官偵查時,陳男坦承犯行,另依醫院監視器影像、診斷證明書等事證,認定陳男咬傷醫師右小腿(傷害部分未提告),因而妨害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依違反醫療法以強暴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起訴。
法官審理後指出,陳男在警詢和檢方偵查時,都供稱案發當時有喝酒,對部分情節無印象,意識很亂、不太清楚,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精神科預約回診單佐證。診斷證明書記載,陳男經診斷患有躁動性行爲,疑似酒精或物質戒斷引發精神疾病。
法官認爲,陳男是否罹患精神疾病,與是否不能辨識行爲違法,並無必然的關聯。陳男案發後,對於警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的問題,都沒有答非所問情形,也能清楚應答案發原因、手段、過程等細節,記憶、邏輯十分清楚,沒有無法完全陳述情形。
法官說,陳男既能清楚、明確表達案發過程及爲自己答辯,顯見其行爲時知悉所爲意義及目的,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適用刑法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餘地。
法官表示,陳男未剋制情緒,衝進護理站欲抓醫師,並開口咬傷醫師右小腿,妨害醫師執行醫療業務,行爲不可取。考量陳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欲賠償被害人損害,兼衡犯罪動機、手段、損害結果及患有精神疾病等生活狀況情狀,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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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酒後到醫院掛急診時,咬傷醫師的小腿,基隆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醫療法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