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兒童充值遊戲8000元 家長起訴遊戲公司退款被駁

因認爲8歲的小強化名)在未經允許的情形下爲遊戲充值8000餘元的行爲無效,小強的母親以小強的名義將遊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小強與該遊戲公司之間的合同無效,並返還遊戲充值費用8000餘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請。

小強之母訴稱,2016年8月,其發現其名下信用卡異常消費10次共計8000餘元。後經詢問小強得知,系小強私自使用上述信用卡進行遊戲充值。小強當時只有8歲,是未成年人,其使用成年人的信用卡進行網絡消費的行爲應屬無效。

被告遊戲公司辯稱,公司不同意小強的訴訟請求,小強起訴主體不適格。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強爲公司遊戲的玩家;小強與公司不存在充值服務合同。根據其證據顯示,其信用卡消費走向爲支付寶公司,並非遊戲公司;按照原告所述,小強充值是通過支付寶綁定信用卡,在遊戲界面輸入支付寶密碼,同時在手機上輸入短信驗證碼等一系列操作,且其能及時刪除通知信息,公司認爲如此複雜的操作超過8歲兒童行爲能力,且家屬存在未妥善管理銀行賬號及密碼的過錯。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小強主張其與遊戲公司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係,但小強並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系該遊戲之用戶,亦未提供註冊該遊戲時的用戶名及密碼等信息。另,小強主張向該遊戲公司進行了充值消費,但其提交的其母親名下的信用卡交易對手信息爲支付寶公司,並非該遊戲公司,故僅憑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小強與該遊戲公司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係。故小強之全部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最後,法院駁回了小強的全部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