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將迎來“雙法合一”時代 造假個人罰款無上限

(原標題:刑法修正案獲通過,明年3月施行,A股將迎來“雙法合一時代 信披造假最高判10年 罰款個人不設限)

每經記者 胥帥 曾劍

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獲審議通過,補齊了制度短板證券法與刑法共振。A股將迎來“雙法合一”時代。證監會官網當日顯示,下一步,將以認真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一)爲契機,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的多位經濟學家上市公司董秘中介機構律師指出,修正案疊加新證券法對資本市場造假行爲予以重處,將大大威懾潛在違規者。

造假個人罰款無上限

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案幾大要點備受關注:一是違法違規的處罰金額大大提高,個人罰款無上限。比如欺詐發行對個人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爲“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信息披露造假將責任人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爲“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二是將信息披露造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三是強化上市公司“關鍵少數”的刑事追責。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爲納入刑法規制範圍。最後是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爲追究刑事責任。

多位經濟學家、上市公司董秘、中介機構、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修正案對維護市場秩序、推進註冊制改革、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這是“頂層設計”的制度建設,繼新證券法實施之後,造假入刑將矯正以往資本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弊端。刑法修正案與新證券法並行,A股也將有“雙法合一”護航。

經濟學家宋清輝認爲,修正案是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助力,從過往的案例可以看到,對造假相關主體和責任人處罰力度不夠,“隔靴搔癢”一直爲投資者所詬病,“修正案極大地提高了違法成本和懲戒力度,有望對市場參與各方形成強有力的震懾作用,督導他們遵紀守法,合法合規開展業務。”

“證券違法違規行爲面臨的違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責任,二是行政法律責任,三是民事賠償責任。”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表示,此前,新證券法在投資者權益保護、投資者訴訟制度、行政處罰等方面作出諸多修改,違規人面臨的行政法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已大幅提高,僅餘刑事法律責任相關條款尚未更新,本次刑法修正案補足了最後一塊“短板”,針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爲懲處的法律框架已全部更新完畢。

修正案將讓信披更嚴謹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表示,本次修正案歸納起來四句話:一是拓寬範圍。即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規制範圍,也規定了操縱市場的新情形。二是提升力度。從刑期到罰款,都大幅提高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三是突出對象。即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刑事責任追究。四是追責中介。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的刑事後果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各方對修正案的最大印象就是威懾力,而這種威懾力會使信披、IPO等基礎性工作更加嚴謹。

一位上市公司董秘告訴記者,修正案對董監高、大股東、實控人以及關鍵少數中介機構的處罰加大,威懾力是空前的。這肯定會促使重組造假概率降低,中介機構會更加審慎,“以後講故事的套路可能不靈了”。某陝西上市公司的董秘說:“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越來越嚴,信息披露造假的責任越來越大,處罰力度大幅提升”。

一不願具名的董秘坦言,董秘、證代等主要負責信披,很多時候單方面接收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信息及動態,“比如以前發生過一次資金佔用,實際控制人直接走財務划走了錢。在財務部門自查以前,我們做信披的都不知道。但因爲罰款不高,考慮‘飯碗’問題,就把所有責任扛了”。但修正案出來後,這位董秘坦言肯定不敢扛了,這涉及到鉅額罰款和擔刑責的問題。上述董秘表示,這就要求信披部門每一環節、每一流程都要“事無鉅細,務必躬親”,不能是董事會或者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傳聲筒”。

對於投行人士來說,修正案給保薦人的工作帶來了新要求。

“只能說作爲中介壓力越來越大,做項目把控風險是第一位的。”某頭部券商保薦人說,這也會增加保薦機構的工作量,程序會更合規,“比如實地盡調和走訪的次數和頻率將更高,特別是對重要客戶以及供應商的走訪力度,覈查是否有實質性關聯關係等。”

值得一提的是,多位投資人士和私募人士告訴記者,加大資本市場整治力度也會影響市場投資風格,可能會促使一批問題公司爆雷,這些公司的股票可能變得一文不值。一位資深投資人士甚至表示:“從投資的角度,以後我們會更傾向於龍頭企業,買龍頭、買基金會是大趨勢。”

西藏琳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王琳則表示,修正案將很大程度減少虛假信披現象,市場會愈發規範。某種程度來說,信披規範會擦亮投資者的眼睛並幫其選出質量更高的上市公司,這也是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一步。

這些案例按新規要罰數億元

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王懷濤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解析了過往三個典型違法案例,如果上述案例放在修正案之後,違法後果將十分嚴重,處罰力度也會大幅提升。

案例一:創業板造假第一股——“萬福生科”

萬福生科案刑事方面的處罰結果爲,法院判定萬福生科公司欺詐發行股票罪罪名成立,判處罰金850萬元;董事長龔永福被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公司財務總監等數名高管以及相關中介機構也受到相應處罰。

王懷濤律師表示:“萬福生科欺詐發行案換到修正案生效施行後,很可能面臨法院判處8500萬元至4.25億元區間的罰款,董事長龔永福很可能面臨被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15年以下,並面臨4.25億元非法募集資金無限制比例的罰金(原罰金比例上限爲5%)。”

案例二:A股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

201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泰電氣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乙、劉某勝數罪併罰,對溫某乙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劉某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王懷濤律師表示:“修正案條款下,欣泰電氣公司很可能面臨法院判處5140萬元至2.57億元區間的罰款,公司直接負責人員很可能面臨欺詐發行股票罪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數罪併罰後,可以被判處最高不超過有期徒刑20年的刑期,並面臨2.57億元非法募集資金無限制比例的罰金(原罰金比例上限爲5%)。”

案例三:虛構海外工程財務造假的雅百特

處理結果:2019年5月、7月,證監會分別對涉案中介機構衆華會計師事務所、金元證券及責任經辦下達行政處罰決定。金元證券作爲案涉資產重組項目財務顧問未能勤勉盡責,出具的持續督導意見以及專項覈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被證監會“沒一罰三”:沒收1000萬元業務收入、罰款3000萬元,兩名項目負責人也分別被處罰。

雅百特公司實際控制人陸永及相關當事人李馬鬆則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提起公訴。

王懷濤律師表示:“刑法修正案後,對於律師、會計師、審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今後,不光是涉案公司及直接負責人員造假和欺詐發行、信披違規的違法成本提高,相關中介機構及中介機構人員的違法成本也將大幅提高,中介機構及中介機構人員主觀協助造假的可能也將大幅降低。”

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將完善

一位董秘向記者表達了疑惑——平時因信披瑕疵收到關注函,比如上市公司業績“變臉”等,這些是否會涉及到追訴問題。

記者注意到,實際上一直有一個關於信息披露造假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其中涉及的情形包括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30%以上、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30%以上、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額佔淨資產50%以上、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等。

有董秘表示,既然修正案出來了,那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也會跟着修正。實際上,12月26日,證監會在官網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以認真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一)爲契機,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信息披露造假的主要方式就是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三種。”前述陝西上市公司董秘表示,通常財務造假是在虛假記載範疇內,非財務造假行爲主要集中在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根據他的理解,財務造假以造假金額大小爲標準,這比較好界定。而非財務造假行爲可能會依據二級市場表現,給投資者造成的虧損金額大小等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