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男子2次搶劫並猥褻被搶劫女子!
被告人明星良,曾用名明壵良,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0011995********,漢族,中專文化,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雲南省保山市隆陽區**鎮**村委會**組,住隆陽區**街道**路**號。因犯搶劫罪於2016年3月24日被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搶劫罪於2020年6月1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經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雲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明星良涉嫌搶劫罪,於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6月17日,被告人明星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先後兩次在本區採用持刀威脅的方式劫取他人財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該在搶劫過程中還對被害人實施強制猥褻行爲。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明星良駕駛雲M*****電動車尾隨被害人李某甲至本區**街道**村岔路口附近,明星良將李某甲駕駛的摩托車踹倒,持刀威脅李某甲交出錢財,因李某甲稱無現金,明星良要求李某甲將微信裡的錢提現到銀行卡上,過程中明星良一手持刀,一手去解李某甲的胸衣釦子,同時語言威脅,李某甲不敢反抗後,明星良將刀子放下,用雙手揉摸李某甲的乳房,持續3、4分鐘後因有車輛駛過來,明星良即駕電動車逃離現場。
2、2020年06月1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明星良駕駛雲M*****小型轎車尾隨騎共享單車的被害人霍某某,至本區**橋洞往西20米的一條岔路(即**路**小區**區東側路面)時,明星良駕車擋在霍某某前方,後明星良下車持刀威脅霍某某交出錢財,霍某某大聲呼救,明星良捂住其嘴巴並語言威脅,因霍某某無現金提出打電話讓家人送錢來,後霍某某趁機掙脫明星良的控制並大聲呼救,明星良駕車逃離現場。
2020年6月17日18時8分,民警在本區**街道**路**號**有限公司辦公室將被告人明星良抓獲,該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1.物證:從明星良處查獲的雲M*****小型轎車、雲M*****電動車各一輛、刀子兩把;2.書證:受案登記表、戶口證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確認照片等;3.證人李某乙、吳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李某甲、霍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明星良的供述;6.現場勘驗、辨認、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明星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明星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脅迫方法強行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明星良以脅迫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明星良已着手實施搶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被告人明星良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被告人明星良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明星良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節,對其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建議對其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3年6個月,並處罰金,對其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1年6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