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徵收補償新規徵求意見
爲迴應羣衆呼聲,儘早解決徵收逾期未安置等問題,昨天,北京市住建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區政府原則上應自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
徵收補償將有時限要求
“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等公益性徵收項目是維護羣衆利益、加快推動城市規劃落地,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徵收項目長期滯留不僅影響回遷安置房等重點工程建設,而且拉長安置週期,影響絕大多數已簽約居民的回遷權益,影響公共利益實現。爲迴應羣衆呼聲,市住建委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要求各區政府在爭取絕大多數被徵收人自願簽約的前提下,對極少數未簽約戶依法、及時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切實維護絕大多數已簽約羣衆的合法權益。
新規首先明確了徵收補償決定工作流程。徵求意見稿提出,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且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結合徵收工作實踐以及相關司法判例,文件中對區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提出原則上的時限要求。”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談到,作出時限要求,一是督促各區依法履責,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及時作出補償決定,減少執法週期,保障回遷安置房等重點工程建設;二是儘早明確徵收當事人之間補償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後期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可能對被徵收人造成的不利影響。
記者注意到,新規的第二個變化是針對文書送達規定做了適當調整,在現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的基礎上,擬增加以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作爲送達的一種方式。
徵求意見稿提出,各區房屋徵收部門在入戶調查時也可要求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確認的送達地址爲補償決定等相關文書的送達地址。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區房屋徵收部門;未及時告知的,區房屋徵收部門按確認地址送達,視爲依法送達。
換句話說,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簽署確認了送達地址後,補償決定等相關文書送達該確認地址即視爲送達。
此外,鑑於過往房屋徵收從啓動到公告送達時間可能長達數月,爲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達方式的公告期,也從原先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變更爲“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爲送達”。
拒絕搬遷可申請強制執行
新規的第三個變化,是針對徵收補償決定送達後,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未履行補償決定規定義務的情況。
徵求意見稿提出,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後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義務,催告期滿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在法定複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原則一個月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裁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准予執行裁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出,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執行工作應當遵循程序正當、預案科學、安全穩定、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做好相關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證據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實維護被執行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