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性侵女童134次 男子二審改判無罪

陳男涉嫌性侵未滿14歲的少女,被求處20年徒刑,高等法院卻認爲證據不足判無罪。(此爲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陳姓男子被控性侵前同居女友的姪女134次,法院一審將陳男判刑20年,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日前改判他無罪。

根據判決書指出,一名就讀小學3年級的女童母親去世,於民國94年至96年間,和阿姨及阿姨的同居男友陳男同住在三峽地區住處,陳男便常趁女友外出工作時,以每週2次的頻率,性侵女童共計134次得逞。

女童舅舅在99年9月和女童聊天時,察覺女童態度有異,追問後才得知她遭性一事,因此報警處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矢口否認犯行主張自己與女童感情很好,他認爲是和女友分手後,女友想報復而要求自己的姪女出面指控

板院審理認爲,女童與舅舅的證詞雖有歧異,但因個人生活經驗記憶能力等不同,不能苛求被害人對相關細節均能鉅細靡遺、精確陳述,認定女童確實遭受性侵,以134個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應執行20年徒刑。

高院審理後卻認爲,女童最後一次遭性侵後3年,家人才慢吞吞報警處理,且女童對遭性侵過程前後指述不一,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陳男犯案等,因此改判他無罪,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