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收費 中介機構IPO服務新規落地
中介機構爲公司提供公開發行股票服務迎來新規。1月15日,《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佈,並自2月15日起施行。整體來看,《規定》明確了中介機構執業規範、收費原則以及監管措施。1月15日同時,司法部、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負責人也就《規定》相關細節內容答記者問。在業內人士看來,《規定》出臺後,會使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更加註重專業性服務、提升收費的透明度與規範度,有利於營造出規範合理的服務環境。
聚焦三大方面
1月15日,中國政府網顯示,《規定》已經2024年12月23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在2024年8月,司法部就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規定(徵求意見稿)》,涉及19條內容,聚焦規範中介機構服務中的相關收費問題,加強監管,增強中介機構的獨立性。
整體來看,此次發佈的《規定》旨在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行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全文共19條,明確了中介機構執業規範、收費原則以及監管措施。
其中,在中介機構執業規範方面,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爲,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收費原則方面,《規定》要求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收費。
另外,《規定》還明確了監管措施,要求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爲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採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對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採取警告、罰款、暫停從事相關業務等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採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1月15日同時,司法部、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其中提到,出臺《規定》,可以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爲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規範收費行爲
司法部、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還提到,《規定》立足於規範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爲,推動行業收費標準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收費行爲。“《規定》提出的具體要求,是對中介機構收費行爲的進一步規範,目的是防止相關收費行爲影響其客觀公正執業,有利於形成公平、規範的市場秩序。”
具體來看,《規定》第九條還明確了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的行爲。如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服務費用,或者違反規定在不同業務之間調節收取服務費用;違反規定入股,或者通過獲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爲。
另外,《規定》還區分了投行業務保薦費用與承銷費用,要求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從事承銷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中金公司相關負責人指出,這並不改變投行目前“保薦+承銷”收費模式,而是着眼於收費的合理性規範性,避免不當行爲,因此預計《規定》不會對投行目前規範化的業務開展與收費行爲造成不利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還提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對此,司法部、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負責人表示,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機率,並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範效應,然而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爲,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迴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
違規最高處10倍罰款
針對中介機構違反相關要求的,《規定》也明確了不同的處罰情形和結果。
例如,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時,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反《規定》第九條的,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暫停從事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看來,《規定》明確了一系列禁止行爲,起到了淨化IPO市場生態的作用,可以使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依靠自身的專業服務能力保薦企業上市,從而減少違規保薦或帶病上市的企業數量,對中小投資者也能起到較好的保護作用。
財經評論員郭施亮也提到,規範費用收取,明確違規處罰金額有利於規範中介機構相關行業的秩序,提升費用收取透明度。對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而言,未來或會更加註重專業性服務、提升收費的透明度與規範度,有利於營造出規範合理的服務環境。
北京商報記者 李海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