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毆打纔算!「不作爲棄養」納虐待 立院初審動保法最重判2年

立院初審《動保法》,不作爲棄養爲虐待恐涉刑責。(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文/中央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2日初審通過《動保法》第3條修正草案,將「不作爲」也納入虐待的範疇,未來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2日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等人提案,《動保法》第3條第10款對虐待的定義原爲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爲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爲,在新修正條文草案中,則將不當使用器物以及不作爲也納入虐待的範疇中。

陳亭妃會後受訪表示,因爲愛護動物就是要好好飼養,過去對虐待的定義好像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動作,修正條文則將不作爲也納入虐待範疇。

她說,不作爲的意思是丟棄不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就會有虐待的意涵,因此也適用於《動保法》中與虐待有關的罰則

依據現行《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保法》第25條則規定若違反《動保法》第6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動保法》第14條之1原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民進黨立委羅致政等人提出並初審通過的草案中規定,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刪除,未來捕捉動物時,均不得使用前述方式。

而12日也初審通過民進黨立委楊曜等人提出的《動保法》第22條之1修正草案,原條文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覈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覈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新增定查覈報告應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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