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丹霞、釘巨蟒峰:用治安拘留是不夠的

遊客破壞七彩丹霞風景地貌

8月28日,甘肅張掖市七彩丹霞風景區特級保護區遭多人破壞,破壞者直接踩踏揚灰,還通過抖音視頻發佈賺點擊數。據瞭解,踏上丹霞地貌一個腳印,要60年纔可能恢復,幾個遊客看似很平常的踢踩動作,對於脆弱的丹霞地貌,將是難以挽回的毀壞。

丹霞地貌是一種廣泛的紅層地質現象,是自然形成的一種地貌景觀,紅色砂礫岩經長期風化剝離和流水侵蝕,最後形成的孤立山峰奇巖怪石,具有特別的地質學研究價值。

有人在旅遊觀光過程中,對保護風景名勝、文物古蹟規定視若罔聞,甚至實施玩笑式破壞,無論其是“有意”還是“無意”,後果都十分嚴重。因爲有的文化古蹟或者自然景觀是歷經幾百甚至數千年形成的,一旦被毀壞,幾乎不可複製或者還原。這正是法律要嚴懲這類違法犯罪行爲的重要原因。

針對此類破壞性行爲,以何種方式讓肇事者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是亟待研究的問題。

2017年5月29日,一名男子張某某在貴陽龍洞景區遊玩時,故意將洞內一生長在步道內的萬年鐘乳石踢斷損壞,公安機關只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之規定,對其處以10日拘留,並處500元罰款。一時間,這種處罰普遍認爲震懾不力

值得欣慰的是,同是2017年發生的江西上饒三清山的破壞性事件近日有了新的追責信息。當年4月,三名浙江攀巖愛好者在著名的巨蟒峰上鑽孔打釘並攀上該峰。據報道,當時三人通過用無人機掛線,再用電鑽打孔後,用鐵錘將26枚膨脹螺栓釘打入孔內,給景點造成不可修復的嚴重損毀。事發後兩男一女三名驢友分別被拘留十到七日。對於這樣惡劣的毀損名勝古蹟的行爲,實施治安拘留顯然不夠。

直到今年8月29日,江西上饒人民檢察院已經對3人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這也是全國首例毀壞名勝古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這就意味着,對3名破壞者不僅要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將提起附帶民事的公益訴訟,可能包括提出損害賠償、公開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在三清山巨蟒峰上打釘攀巖的行爲已然對國家名勝古蹟造成了嚴重破壞,侵害了公共利益,這正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2012年我國對民事訴訟法中的公益訴訟內容作出規定,增加了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檢察機關作爲國家利益的代表方,通過提起此類公益之訴,對於破壞環境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爲將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

比較2017年發生的這兩起事件,相關部門在處理上適用了不同的法律。“三清山巨蟒峰事件”是由檢察機關介入,會依據《刑法》“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進行追責。而“貴州踢鐘乳石事件”則是公安機關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予處理,但即使依據該條也應該認定“情節嚴重”,對破壞者“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回到此次破壞丹霞地貌事件中來,是否也要進行刑事追責呢?中國丹霞在2010年就被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包括湖南崀山、廣東丹霞山等6處景區,卻沒有張掖丹霞。但甘肅張掖的七彩丹霞地貌無疑是屬名勝古蹟,只不過此次踏入者的破壞行爲是否符合“情節嚴重”的要件,則要根據行爲人的破壞行爲對丹霞地貌的損壞程度加以考量,當地司法機關完全可以啓動調查程序,如果認爲符合該要件的,同樣要以“故意毀損名勝古蹟罪”提起公訴。若僅僅是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就有輕縱之嫌,對破壞者及潛在的施害者起不到必要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因此,針對破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風景名勝古蹟這類事件,應當形成一個立體的法律追責體系,對較輕的違法行爲,可以依據《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予以追責,構成犯罪的,則要依據刑法提起公訴,必要的還可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