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 老人福利機構虐人致死可罰1百萬元並勒命停辦1年
立法院(記者季節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老人福利機構如虐人致死,最重可罰1百萬元並勒命停辦1年。
此外,原本老人福利法規定如果老人福利機構有虐待、妨害老人之身心健康狀況,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次修法新增還將公告機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而原本的條文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初審通過版本增列配偶,並將「扶養義務之人」改成照顧義務人。
本次初審通過內容,多數採用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提案的版本,部分條文則根據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的版本和衛福部的意見加以修改。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在會上表示,提出老人福利法修正,主要是屢傳老人機構火災事件 對老人和行動不便者是重大挑戰 考量該機構住的長者多半是弱勢族羣 因此強化這些機構安全提升 修法有三大重點,首先爲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鼓勵非財團法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發展多元、多層級服務型態,並參與居家式及社區式照顧服務布建,有關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項目者,得放寬免受不得接受補助之限制,以符合實際需求。
其次,爲提升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保障入住老人福利機構者權益,主管機關以不預先通知方式對機構進行檢查,有助於知悉機構實際照顧及管理情形,對於不配合檢查者,應訂強制檢查之法律依據。
第三,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老人,其接受服務品質之改善與監督責任,得導入第三方力量進入老人福利機構代住民發聲,並藉此培力老人,以維護受照顧服務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