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農地免稅 兩個要件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衆出售農地,未必可免徵房地合一稅,出售土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給自然人」兩條件,才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要件。
高雄國稅局說明,出售2016年元旦以後取得土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覈准或認定者,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過去曾有案例,民衆持有農地,過去原本持續作爲農用,但隨着年紀漸長,體力不如從前,恰好有公司願意出高價買下農地,決定將土地出售,原本以爲已經取得公所核發的農用證明,可免納交易所得稅,因此未向稅局申報,沒想到後來收到補稅單,甚至要處以罰鍰。
國稅局指出,如果把農業用地賣給公司,因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就須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天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如要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者,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須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
國稅局提醒,出售的土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才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要件,且土地增值稅之應納稅額爲0元,不能取代「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因此不可作爲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的證明,提醒民衆要備妥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