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 兇嫌今判刑17年 服刑後監護5年定讞
前年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刺死,兇手鄭姓男子一審獲判無罪,引發社會爭議,李父更因此抑鬱而亡,二審認爲鄭男犯案時辨識行爲及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依殺人罪逆轉改判17年,服刑期滿後強制監護5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鄭男因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妄想有人設計整人遊戲要整他,並聯合其女兒謀害他以詐領保險金,2019年7月3日上午,他搭乘北上152車次自強號列車,因未購票被列車長執行驗票工作時發現,列車長於是要求鄭男補票,但他拒絕。
列車長要求鄭男在嘉義站下車,他妄想列車長非查票,與全車廂乘客都是針對他要其下車,因害怕下車將遭人謀害,他由第3車廂往第4車廂移動、咆哮,罵政治、罵政黨、罵政府、罵股票,認爲被人陷害且沒人管,列車長通報嘉義鐵路警所派人處理。
警員李承翰前往處理,以溫和態度勸告鄭男下車一起處理,再以無線電通報,鄭男竟拿出先前購買的刀,朝李承翰左腹部刺擊,李雖負傷,但見鄭某持有刀械,列車上尚有衆多旅客,遂奮力以雙手控制鄭男,李承翰經送醫急救大量出血死亡。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認定鄭男犯案時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喪失辨識行爲及控 制能力,因此判決無罪,諭知交保50萬元,判決出爐後引發社會撻伐,李承翰雙親爲此悲憤不已,李父更在去年6月抑鬱而終。
二審臺南高分院審酌榮總嘉義醫院、成大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認爲鄭男行兇時,辨識行爲的控制能力有顯著減低,但並未達完全喪失,可減輕其刑但非不罰,改依殺人罪判刑17年。
二審認爲,鄭男若未經相當治療,出獄後有極高可能再度失控,對社會治安及民衆之生命、身體、健康安全產生重大危害,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宣告他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之監護期限5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