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開跑 頂新案聲請對外國函文、檢方境外取證統一見解
▲大法庭新制開跑,魏應充所涉頂新混油案拔頭香。(圖/記者李毓康攝)
「大法庭」制度本月4日上路,半個月來已經有9件聲請案。其中前味全董事長魏應充與頂新公司,在4日當天就遞狀向最高法院審理本案的合議庭,提出聲請案,請求針對外國函文的證據能力,以及檢方起訴後未經法官同意赴境外取證之證據能力,請求大法庭做出統一法律見解。
大法庭制度實施後,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不再作成決議,決議內容也不能再拘束各庭,有法律爭議的案件,終審承辦法庭須提案到大法庭作成裁定,再進行個案判決。而司法院長許宗力也期許「人民不必再擔心法院初一、十五不一樣」,希望大法庭有效解決各種法律爭議,人民對判決的可預期性更高。
而大法庭新制上路後,根據最高法院的統計,首起案件是目前系屬於最高法院的「頂新混油案」,本案一審由彰化地院審理,將主要被告、前味全董事長魏應充判決無罪;但上訴二審後,承審的臺中高分院改認定魏應充有罪,重判有期徒刑15年。
魏應充的律師團在4日隨即向最高法院承審合議庭遞狀,請求大法庭統一見解。律師團提出的問題有二:1.外國政府所出具的函文,於何種要件下,能與我國公文書一般,適用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可以當作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2.檢察官於起訴後,未經法院同意之境外取證,且不符合取證國有關證據調查之程序規定,其所得之資料能否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之例外而取得證據能力?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統計,最高檢察署也提出2起聲請案,一是針對詐騙集團是否必須一律依《組織犯罪條例》規定,判所有被告強制工作?二是針對前臺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貪污案,最高法院推翻歷審有罪判決,自爲改判無罪;檢方對最高法院可否不經辯論即變更事實自爲改判?請求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