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擾藝人也算!行政院拍板「糾纏行爲防制法」最高關3年

內政部次長花敬羣。(圖/截取自直播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19日通過內政部陳報的「糾纏行爲防制法」草案內容規範七種糾纏樣態刑責最高可判刑三年併科罰鍰30萬。內政部警政署司法科長林志誠指出,只要讓被害人心生畏懼,糾纏藝人也算,他提醒民衆不要擔心得自己舉證,未來遇到狀況警方報案,警方就會介入調查

爲了防止恐怖跟蹤、騷擾,內政部提出「糾纏行爲防制法」草案送行政院會通過,院長賴清德則裁示爲保障民衆的自由及安全,本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爲案件法院核發防制令,期能借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爲,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爲發生,提醒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次長花敬羣在院會後記者爲表示,「糾纏行爲防制法」重點是被害人要有心生畏懼,開玩笑說如果喜歡被跟蹤當然就不算,他強調重點在被害人的感受,只要覺得狀況不對,就可以請警察機關協助。

警政署刑事警察副局長振華則說,草案修法參考日本法制,日本一年有二萬多件糾纏的案子,以此推估臺灣是四千到五千件,過去臺灣只有刑法性別三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能約束糾纏行爲,但這些約制力是不足的纔會擬定「糾纏行爲防制法」草案,他解釋民衆報案後,警方會先介入行政調查做輕度制止,如果無效就會祭出書面警告、罰鍰,如果兩年之內還有類似行爲,就會有防制令,再無效就能祭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由輕到重的控制行爲會相當有效果。」

警政署司法科長林志誠也補充說明,他說去年的世新案被害人曾到警局報案,其實這就是第一階段的制止,可當時沒有法源依據,只能用這是無故跟騷他人裁罰3000元,但未來警察機關行政調查後就可以提出書面警告或是罰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是糾纏行爲持續,法院就能核發防制令,如果糾纏行爲還是不止,就會吃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或單科三十萬元以上罰金。

林志誠強調,民衆一報案,警察就開始介入調查,要民衆不用擔心要自己舉證,「我們來調查樣態」,他也提到藝人被粉絲糾纏的話也算,只要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且有七種樣態就可以報案。

草案所稱的七種樣態包括:一、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他人行蹤或活動。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他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三、撥打無聲電話,或經拒絕後仍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四、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爲。五、寄送 、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六、告知或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訊息或物品。七、濫用他人之個人資料,或未經同意代其訂購貨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