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聲請停止股臨會召集 遭駁回
大同公司派9月8日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覈准欣同及新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5日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仍可抗告。大同表示,待收到裁定書再回應。
大同以臺商鄭文逸炒作大同,遭法院判刑且是欣同及新大同實質掌控人,召開股臨會無疑是鼓勵經濟犯罪爲由,希望能獲得高等行政法院認同。但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股臨會10月21日召開,距公司派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超過1個半月,難認有何緊急情事。再者,依章程規定董事三年一任,上屆董事任期已屆滿,亟待合法選任。反觀經濟部認爲大同6月30日股東會違法,不予登記,並准許市場派召集股臨會選任董事,反而有儘速補正的急迫性,公司派主張有急迫情事應予停止召集,難認有理。
大同律師團在高等行政法院出庭後,可能認爲勝訴不高,日前已向臺北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對欣同、新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然而,只要地方法院沒有裁定假處分,大同10月21日仍會如期召開股臨會,公司派與市場派將正面對決,一旦市場派拿下5席以上董事席次,百年大同經營權將會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