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基金會遲遲不改選
(本報系資料照片)
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第11屆董事屆期改選延宕年餘,教育部多次函請該基金會盡速依法令、章程及程序辦理,去年9月17日併發函請該基金會於文到4個月內完成第12屆董事改選事宜,如屆期仍未完成改選,教育部得依《財團法人法》派員暫行管理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張榮發基金會遲未依法完成改選已屬消極不行使其職權,依前述《財團法人法逐條說明》第47條之說明,應已構成董事會「不爲行使職權」之情形,故教育部即可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於維持該基金會業務正常運作之必要範圍內爲「必要之處置」。而於該基金會有受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教育部、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爲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
另查,張榮發文教基金會於108年8月12日函請教育部同意其以普通決議方式改選第12屆董事乙事,教育部函覆「建請貴會先提董事會討論後再報部。」觀其依據,應系《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及第5款:「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張榮發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倘有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改選董事,則該基金會自得於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董事,而倘其章程並無是項規定,亦得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後,復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改行普通決議以改選董事。
至於同條第4項雖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惟仍應由主管機關教育部先行爲派員暫行管理或其他適當之處置,以避免基金會透過遲遲不完成改選之方式,故意規避法令及捐助章程本規範應經特別決議始得改選董事之意旨,始符依法行政原則。(作者爲律師)